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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春林与庞静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林,庞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2号申请人何春林,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仁和镇。被执行人庞静芝,男,生于1986年8月1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凤和镇。申请人何春林与被执行人庞静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春林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庞静芝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