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谭祥芝与李河华、王昭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1545号本院在执行谭祥芝与李河华、王昭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河华应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昭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李河华、王昭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