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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646号

刘光吉与冯同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光吉,冯同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吉,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冯同金,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刘光吉与冯同金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

审判员  刘兆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