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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与李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李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83060165-7。被执行人:李洪珍,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与李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雪松审判员  闫俊龙审判员  苏正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