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骆玉盛与稷山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634号稷山县源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骆玉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骆玉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骆玉盛5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骆玉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