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瑞攀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瑞攀,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姚菊元。辩护人康建忠。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宁东检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瑞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萍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瑞攀及其辩护人姚菊元、康建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刘瑞攀租赁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村一路路口的博文客栈的房屋开设名为”星光动漫”的游戏厅,在该游戏厅中设置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打鱼机”两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动物机”一台。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刘瑞攀以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取款项,并给违法行为人钟某、李某、邹某上分之后供上述人员赌博,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瑞攀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刘瑞攀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出示的证据亦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刘瑞攀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刘瑞攀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无违法犯罪前科,均应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刘瑞攀租赁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村一路路口的博文客栈开设名为”星光动漫”的游戏厅,在该游戏厅中设置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打鱼机”两台、”动物机”一台。2017年7月6日,被告人刘瑞攀通过微信转账、收受现金的方式收取款项,并供违法行为人钟某、李某、邹某赌博,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赌博机主板三个,上分器一台,上分卡十张,充值卡一张,手机一部,现金500元,证实涉案作案工具及赌资被依法扣押在案佐证的事实;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瑞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及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瑞攀被抓获归案的事实;4.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位于本市城东区曹家寨村一路路口的博文客栈一楼开设的赌博的场所依法予以检查,并扣押赌博工具的事实;5.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经营的赌博场所查获并依法扣押打鱼机2台;动物机1台;赌博主板3个;上分器1台;上分卡10张;充值卡1张;苹果牌手机1部;6.销毁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7月12日,公安机关销毁从被告人处查扣的赌博工具打鱼机2台、动物机1台;7.房屋租赁协议证实被告人租赁证人褚某房屋开设赌博场所,约定租期为二年,即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8.赌博游戏机认定情况说明证实西宁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刘瑞攀用于经营的为赌博游戏机,共24台;9.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20时许,其到被告人刘瑞攀开设的”星光动漫”店,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刘瑞攀转了现金200元,刘瑞攀在”打鱼机”机器中上了20000分给该证人,之后输光了,其又给刘瑞攀微信转账300元,刘瑞攀给其在”狮子机”上充了3000分,分数输光后,其又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刘瑞攀100元,刘瑞攀给其又充了1000分后,其和被告人刘瑞攀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20时许,其到被告人刘瑞攀开设的游戏厅中,给被告人刘瑞攀100元现金,刘瑞攀在捕鱼机上给其充值10000分,输完后,其又通过微信扫一扫支付的方式给刘瑞攀分别支付了100元和200元,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11.证人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7日,被告人刘瑞攀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用于开设游戏厅;1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6日21时许,其到被告人开设的”星光动漫游戏厅”,用手机微信支付100元,然后将支付的现金在赌博机上输光;13.被告人刘瑞攀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17年6月5日从证人褚某处租赁房屋后,于2017年7月3日对外进行赌场的营业,同年7月6日,通过将收取的现金和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的现金兑换为分数,供参赌人员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的事实;14.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钟某、李某、邹某、褚某分别从12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瑞攀;15.刑事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刘瑞攀对开设的赌场”星光动漫”游戏厅进行指认;16.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纪录,证实对被告人刘瑞攀的iPhone6手机一部,钟某的VIVOY3手机一部,李某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邹某的VIVOX6plusD手机一部,共四部手机中的2017年7月6日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提取,共有6条交易信息;17.视听资料搜查光盘1张,手机电子提取光盘1张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搜查被告人经营的赌博场所,从作案手机中提取数据;18.审讯光盘3张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审讯被告人,程序合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瑞攀为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瑞攀自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发表的辩护观点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瑞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并依法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赌资500元、赌博机主板三个、上分器一个、上分卡十张、充值卡一张、苹果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汪 雪 莲人民陪审员 李 青 玲人民陪审员 马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明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