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739号
原告:王泓森,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莱州万福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炳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泓森与被告莱州万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泓森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泓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泓森负担。
审判员 林绍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入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