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祝媛媛与马宁、纪广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媛媛,马宁,纪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财保19号申请人:祝媛媛,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905252027,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洪河农场副产品综合楼102室。被申请人:马宁,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8006054710,男,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社区A区二委847号。被申请人:纪广宇,公民身份号码230819198008102312,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勤得利农垦社区B区四委286号。申请人祝媛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宁、纪广宇在黑龙江省浓江农场第四作业区种植的水稻产品53.35吨予以查封。申请人祝媛媛以其坐落在黑龙江省洪河农场农副产品综合楼102室面积为140.12平方米的商品楼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祝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祝媛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艳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桂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