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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庆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522执保364号申请保全人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庆秀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保全过程中,于2017年9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庆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账户为1906250101001875854上存款6080.36元,于2017年9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庆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大坪支行账户为1906250101001875854上存款6080.36元,至今无其他可供保全的银行存款。至此,本案已依法部分保全完毕。执行员  郭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