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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希典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2执20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太玉、范新义、朱玉明、范正刚、胡蝶与被执行人张希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希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希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