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崔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崔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096号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翟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鹏,男,1986年5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