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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崔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崔鹏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096号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翟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鹏,男,1986年5月2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