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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执复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云新民与呼和浩特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新民,呼和浩特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执复8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云新民,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牧林,该公司经理。复议申请人云新民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执异17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云新民于2017年10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云新民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新民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尔查审判员  郭丑红审判员  任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