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杰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25号罪犯陈杰,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赃款人民币7475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4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