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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楚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范方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楚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范方勇,芦勇,许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楚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府前城市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唐国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方勇,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芦勇,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许银,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广水市楚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范方勇、芦勇、许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方勇、芦勇、许银在规定的期限内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跃先审判员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正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