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汪红富、刘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富,刘杰,李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40号申请执行人:汪红富,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务工,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李富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执行汪红富与刘杰、李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杰、李富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杰、李富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