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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进与谷锦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谷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男,汉族。被执行人谷锦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进与谷锦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锦伟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K492**的捷达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谷锦伟名下所有的陕K492**的捷达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