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进与谷锦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谷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刘进,男,汉族。被执行人谷锦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进与谷锦伟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谷锦伟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陕K492**的捷达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谷锦伟名下所有的陕K492**的捷达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