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9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兴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州兴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眭群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生华,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兴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初40号),双方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永州兴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