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宏涛与北屯金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涛,北屯金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1民初764号原告:刘宏涛,男,汉族,阿勒泰市阿苇滩镇青格劳村农民,住阿勒泰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邓安家,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诉讼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屯金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法定代表人:白金牛,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宏涛与被告北屯金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刘宏涛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宏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宏涛负担。审判员 朱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