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苗海群与陈书华、田富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海群,陈书华,田富锁,田永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66号之二原告:苗海群,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道,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书华,女,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田富锁(陈书华丈夫),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告:田永存(陈书华儿子),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从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苗海群与被告陈书华、田富锁、田永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苗海群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海群撤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计635元,保全费420元,由苗海群负担。审 判 长 宋俊波人民陪审员 马云霞人民陪审员 庞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