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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工业区东工业区纬一路以南、经四路以西。被执行人: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米东区柏杨河乡金新润沙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五家渠青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城堡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6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后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申请执行人以2017年10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才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