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永顺与曲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顺,曲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顺,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曲红,女,1982年3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顺与被执行人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前民初3154号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0及利息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110890元,申请执行人交执行费1540元。该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3154号调解的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旭明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