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占梅,女,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康继张,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执行人:贺嵬,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李占梅与康继张、贺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向被执行人康继张、贺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康继张下落不明,但其名下有土地,已另案委托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标地物所得价款,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县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建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