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葛金凤与张洪良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金凤,张洪良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970号原告:葛金凤,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初显力,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良,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马林,长春市朝阳区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金凤诉被告张洪良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葛金凤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洪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葛金凤负担。审判员 高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