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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葛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5190号原告:葛某,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白湖监狱串河监区五区十队服刑。原告葛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双方的按揭房产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2006年相识,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姚毅涵于2012年2月24日出生。2016年被告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逮捕,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姚某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相识,于2008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4日生一女取名姚毅涵。2017年5月8日被告姚某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告葛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姚某离婚,庭审中被告姚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葛某和被告姚某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没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本院对葛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某和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