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茂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茂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92号罪犯李茂生,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茂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及涉案一条红某编黄金手链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元及涉案一条彩金项链的经济损失;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茂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5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茂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茂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