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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5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韩井全与苑英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井全,苑英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806号申请执行人韩井全,男,汉族,1951年1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苑英龙,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消防大队东。法定代表人:张爱国。本院在执行韩井全与苑英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苑英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苑英龙、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井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203民初477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代理审判员  高京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