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638号
原告:巩会英,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商丘国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南强生保健小区305营业房。组织机构代码:06004978-9
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会英诉被告商丘国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巩会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巩会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