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黄里华与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里华,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357号原告:黄里华,男,197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新,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二环路(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张水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志良,男,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云华,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里华与被告宁乡县家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里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里华负担。审 判 长  彭旻璐审 判 员  易 赞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