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春学诉王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学,王海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2民初84号原告:刘春学,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土地种植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王海荣,女,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广西省桂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学诉被告王海荣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春学以王海荣未到庭应诉,离婚案件无法正常诉讼为由,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春学负担。审 判 员 刘怀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苗忠全书 记 员 丁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