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8128徐州新畅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万达布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新畅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万达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12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新畅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25610-3,汉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黄集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刁先建,徐州新畅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董刚,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徐州新畅纺织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阴市万达布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4705B,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陶家降村。投资人严建忠,江阴市万达布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徐州新畅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畅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万达布厂(以下简称万达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7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万达布厂应给付新畅公司价款16705.5元。因被执行人万达布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达布厂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名下有无证房产(面积2083.66平方米)和设备,本院在另案中对上述资产处理过程中,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畅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其他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万达布厂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名下有无证房产和设备,本院在另案中对上述资产处理过程中,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畅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1民初7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万达布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新畅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海强执行员 夏 飞执行员 金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