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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传佩与运城市盐湖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佩,运城市盐湖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李传佩,男。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中法定代表人刘剑玲。本院在执行李传佩与运城市盐湖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3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