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刘士林、武秀彬、刘玲、孙建华、刘云晶、刘桂英、刘婴伟、崔林林、刘士元、于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刘士林,武秀彬,刘玲,孙建华,刘云晶,刘桂英,刘婴伟,崔林林,刘士元,于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住所地,肇源县中央大街华林商场楼下。负责人李立峰,职务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士林,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武秀彬,女,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刘玲,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孙建华,女,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刘云晶,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刘桂英,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刘婴伟,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崔林林,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解放村6队207号。被执行人刘士元,身份号码230622198204050553,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于兰英,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源县支行与刘士林、武秀彬、刘玲、孙建华、刘云晶、刘桂英、刘婴伟、崔林林、刘士元、于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执到位4100元,未执行到位141445元,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邵兴波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