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段卓祎与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卓祎,王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1344号原告:段卓祎,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街**单元楼,无业。被告:王蓓,女,1980年5月2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区**组。原告段卓祎与被告王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卓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蓓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卓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利率2分,分别从4张欠条借款之日算起止于还清之日)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王蓓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分别于2009年8月28日向我借款现金20000元,2009年10月12日向我借款20000元整,2010年1月8日向我借款3000元整,最后于2010年2月23日向我借款7500元整,共计人民币50500元,利息说好按每月利率2分计算,自从向我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本息一直未给,后来避而不见,我现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蓓立即归还我所有欠款及��息。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为:1、2009年8月28日被告王蓓出具的借条一份,现金2万元整(原件);2、2009年10月12日被告王蓓出具的借条一份,现金20000元整(原件);3、2010年1月8日被告王蓓出具的借条一份,现金3000元整(原件);4、2010年2月23日被告王蓓出具的借条一份,现金7500元整(原件)。被告王蓓缺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被告王蓓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段卓祎现金贰万元整,2009年9月13日归还,过期不还,一天罚款壹千。借款人:王蓓2009年8月28日”。2009年10月12日,被告王蓓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段卓祎现金贰万元整。借款人:王蓓2009年10月12日”。2010年1��8日,被告王蓓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段卓祎现金叁仟元整。期限5天借款人:王蓓2010年1月8日”。2010年2月23日,被告王蓓向原告借款现金7500元,并给原告书写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段卓祎现金柒仟伍佰元整。用期至3月12日前借款人:王蓓2010年2月2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的合意形成后,原告给付了被告借款,被告也给原告书写了借据,双方已形成的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借款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的请求,因原、被告并无书面约定,现仅有原告口头陈述,庭审中被告缺席也无法查清,本院无法支持此项请求。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利息的请求,被告依法可支付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卓祎借款50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其中2009年8月28日借的20000元自2009年9月14日起计算、2009年10月12日借的20000元自2017年8月2日起计算、2010年1月8日借的3000元自2010年1月14日起计算、2010年2月23日借的7500元自2010年3月13日起计算,均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被告王蓓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刚人民陪审员 薛宋杰人民陪审员 尉美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娇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