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冬琴、李文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冬琴,李文生,兰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何冬琴,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李文生,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兰琼英,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何冬琴与被执行人李文生、兰琼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归还借款本金400000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不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未履行标的款14055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闽0824执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佩福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