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舒腊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舒腊莲,杨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负责人郝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陵县。法定代表人舒腊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舒腊莲,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沅陵县。被执行人杨蓉,女,1988年5月19日出生,住沅陵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舒腊莲、杨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舒腊莲、杨蓉履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星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舒腊莲、杨蓉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瑞 明审 判 员 姚 健审 判 员 郭 家 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谢何宇哲书 记 员 沈 慧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