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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杰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汪小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261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住四川省南溪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汪小杰,住四川省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小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铭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