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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敏杰与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敏杰,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671号原告杜敏杰,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广。被告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西山街。法定代表人张小梅,系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徐颖,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敏杰诉被告绥中县东鸿浩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00元,由原告杜敏杰负担。审 判 长  张君子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人民陪审员  郭艳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天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