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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叶显平、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显平,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显平,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陶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60849058M。法定代表人:朱良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叶显平与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我院分别对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淮北新生活陶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