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朱培平、吴桂芳与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平,吴桂芳,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528号之一原告:朱培平,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吴桂芳,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扬州市江都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丝绸路1号。法定代表人:文兴邦。原告朱培平、吴桂芳与被告扬州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朱培平、吴桂芳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平、吴桂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2元、保全费3072元,由原告朱培平、吴桂芳负担。审 判 长 李益松审 判 员 仇兆敏人民陪审员 徐宏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