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钱新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新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979号被执行人:钱新远,男,1972年6月24日生,汉族,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水利局家属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执行钱新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罚金一案中,钱新远应当缴纳罚金款5000元。经查,钱新远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立晔审判员 :朱洪志审判员 :庞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