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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俊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俊,X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化德县长顺镇。法定代表人:廉文学,职务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雅,女,系化德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1966年06月20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执行人:XX芬,女,汉族,1960年06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长顺镇。本院在执行化德县包商村镇银行与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俊���化德县长顺镇砖木结构244.86m²工业房一套、砖混结构339.2m²工业用房一套。化德县长顺镇2029m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李俊在化德县长顺镇砖木结构244.86m²工业房一套、砖混结构339.2m²工业用房一套。化德县长顺镇2029m²,查封期限为二年(2017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