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兆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熙、孙宝林、焦培花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兆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孙熙,孙宝林,焦培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553号原告:新疆兆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张东,新疆兆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霞,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熙,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孙宝林,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被告:焦培花,女,194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勒泰市。原告新疆兆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熙、孙宝林、焦培花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104民初7491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