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晓燕、王景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晓燕,王景朝,李政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3509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侯正虎,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靳莹,女,生于1981年1月12日,住西峡县。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晓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住西峡县城区。被告:王景朝,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7日,住西峡县。被告:李政权,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4日,住西峡县。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燕、王景朝、李政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饶江鲤审 判 员 杨文学助理审判员 庞晓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煜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