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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957号被执行人石世豪。被执行人石世含。被执行人薛配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27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发出(2017)黔2627执95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分别履行交纳罚金30000元、20000元、25000元并继续追缴赃款136575元,但被执行人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仍在监狱服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7执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石世豪、石世含、薛配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志刚审判员  石治桂审判员  杨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