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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竹支行与被告向进贵、吴桂香、张占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竹支行,向进贵,吴桂香,张占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446号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竹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岩头寨镇野竹村。负责人:向露,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显鹏,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进贵,男,1956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吴桂香,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苗族。被告:张占阳,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竹支行与被告向进贵、吴桂香、张占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竹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古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野竹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慧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