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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1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赵子平、严明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平,严明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子平,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严明姬,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子平与被执行人严明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严明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严明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严明姬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情况,暂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依法将被执行人严明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严明姬司法拘留的决定。经查,被执行人严明姬已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赵子平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严明姬的行踪线索。现该案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子平后,申请执行人赵子平对上述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亦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严明姬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赵子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隆彬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代理审判员  张承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鸿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