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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王娟,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6)甘10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娟负担。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娟银行存款7000元后,其下落不明。另案中,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王娟的下落。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王磊发现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超审判员王丽峰审判员赵小菊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