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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同玉与李林、李同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玉,李林,李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玉,男,1949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同中,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玉与被执行人李林、李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2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22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