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同玉与李林、李同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玉,李林,李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同玉,男,1949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林,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李同中,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同玉与被执行人李林、李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2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722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 奎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