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执异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平与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革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平,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革,左二妹,况世强,蒋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异1648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62219589。法定代表人:余绿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路,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平,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胜浩,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办事处办公楼128室),组织机构代码77849690-8。法定代表人:况世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新革,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左二妹,女,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况世强,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蒋光碧,女,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以(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411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格莱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莱特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革、左二妹、况世强、蒋光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同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民执字第411-3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终结程序。2017年6月23日,本院以(2017)渝01执恢75号案立案恢复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格莱特公司、陈平以双方于2017年5月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格莱特公司已将其对本案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陈平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陈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支持其主张,格莱特公司、陈平向本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复函》等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17年5月8日,格莱特公司(甲方)与陈平(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1、(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甲方对债务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革、左二妹、况世强、蒋光碧享有债权,包括债权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按照(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74号调解书计算的金额为准)等;2、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的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在(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债权由乙方继受;3、甲方应配合乙方向执行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手续。同年5月11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革、左二妹、况世强、蒋光碧向陈平发出《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复函》,载明已收到格莱特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确认自即日起向陈平清偿(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以上被执行人均在该《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复函》上盖章或签字捺印。本院认为,格莱特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全部转让给陈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向债务人即被执行人重庆市巨航实业有限公司、王新革、左二妹、况世强、蒋光碧进行了告知,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格莱特公司、陈平申请变更陈平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陈平为本院(2017)渝01执恢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谭国贞代理审判员 曹 宣代理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