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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秀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组织机构代码:69847964-9。被执行人:黄秀明,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永修县鑫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黄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秀明应履行标的57815.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7815.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恒和审判员  周文平审判员  孙春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灵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